株国土资执法〔2015〕74号
时间:2015-08-21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调查单位:株洲东升置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黄先红
案 由: 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株洲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是王家坪社区以集体资产投资入股成立的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12月在栗雨办事处王家坪社区动工建设王家坪安置小区一期(玉泉家园)项目,该地块于2008年8月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2008)政农转字第26号,批准面积18.56亩。后来于2013年8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2013)政农转字第1570号,批准面积153.3亩。2015年6月,株洲东升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对该宗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我天元分局发现该宗用地未办理供地手续,目前项目已全部竣工,包括建设了11栋多层住宅,小区绿化及道路。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11栋多层住宅总占地面积为9226.32平方米。该宗地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我局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栗雨办事处王家坪社区内动工建设安置小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属未供即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鉴于该项目为安置房项目,属于民生工程,决定对株洲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栗雨办事处王家坪社区内动工建设安置小区的行为处罚如下:对未供即用9226.32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贰佰贰拾陆元叁角贰分(¥9226.32元),并要求其尽快补办供地手续。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