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5〕73号
时间:2015-08-19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李 胜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湖南省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与白关镇天福村村民委员会及天福村老屋组、五星组签订协议,以土地流转形式租用集体林地约30亩用于建设沥青搅拌站,租期30年。2015年4月经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同意其临时使用林地,同年5月,天福村、白关镇、区政府等有关部门签署同意临时使用林地1.2公顷意见。但该公司于2015年5月在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在其租用土地上安装水泥搅拌机、可移动箱房等设施。我局执法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其违法行为后,向其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5)第0001267号〕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公司实际用地面积0.569公顷,用地类型为林地,该项目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省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芦淞区白关镇天福村集体土地(林地)建设沥青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地5689.78平方米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叁佰肆拾陆圆整(¥85346元)。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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