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5〕72号
时间:2015-08-19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湖南乃仙生态农耕文化园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许乃仙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湖南乃仙生态农耕文化园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农业休闲观光服务等。2014年4月11日,该公司与芦淞区姚家坝乡卦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田山林流转合同》,以租赁方式流转卦石村集体土地约262亩用于建设乃仙山庄项目。2014年7月,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发改备字[2014]48号文件”同意该项目备案,2015年2月,在芦淞区《政府工作报告》中被列为芦淞区重点项目建设推进。2015年4月初,湖南乃仙生态农耕文化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员工宿舍、食堂、猪舍等,我局于2015年4月24日、7月2日分别向被处罚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其未履行。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实地测量,被处罚单位非法占地(林地)面积0.2759公顷。该项目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乃仙生态农耕文化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姚家坝乡卦石村集体土地(林地)并新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南乃仙生态农耕文化园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非法占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叁佰捌拾伍圆整(¥41385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