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5〕71号
时间:2015-08-19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桐木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周佳庆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桐木冲工业园,位于姚家坝乡桐木冲村排湾组、道观冲组、庙背组及东方冲村五房组范围内,由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开始投资开发,开发形式为流转集体土地再租赁,该公司负责土地报批、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租赁村民土地后,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入园企业,按投资额15%每年收益。2011年,该公司将4地块到省林业厅、株洲市规划局分别办理了林地使用和乡村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后,经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用于乡镇企业建设,面积合计15.651公顷。同年初,姚家坝乡由株洲县区划调整至芦淞区,桐木冲工业园维持自行开发建设状态,4月被列入芦淞区域产业发展规划。2012年5月23日,桐木冲工业园纳入董家塅高科园管委会统计范围,并授牌为“董家塅高科园航空中小企业孵化园”。发展至今,已有入园企业13家,主要以机械加工、包装印刷类为主。其中投产的有:株洲蠡庄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株洲市工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株洲林林轨道有限公司、株洲市鑫德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市锦盛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市锦丰重工有限公司、株洲兴隆超细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市飞马香蕉有限责任公司、株洲海发气体有限公司、株洲唐人纺织有限公司、株洲新科像素制品有限公司。正在开工建设的有:株洲行荣柜展业有限公司。尚未开工的有:株洲红三角包装印刷有限公司。2013年2月6日,株洲县人民政府以桐木冲村委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上述公司的方式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4年12月15日姚家坝乡人民政府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芦淞分局提交《关于进一步规范桐木冲工业园土地开发的报告》,要求确认桐木冲工业园合法用地范围。2015年5月,经过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实地测量,该工业园实际用地17.2504公顷,其中株洲兴隆超细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行荣柜展业有限公司、株洲市飞马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等超过或越线使用土地5.3024公顷(耕地0.1893公顷、林地4.0679公顷、坑塘0.4848公顷、草地0.5614公顷),其中占用东方冲村集体土地1.8771公顷(旱地0.0696公顷、林地1.8075公顷),占用桐木冲村集体土地3.4253公顷(水田0.1197公顷、林地2.2604公顷、坑塘0.4848公顷、草地0.5604公顷)。越界的土地已经平整,部分土地上已建厂房。该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桐木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超过或越线使用土地5.3024公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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