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5〕第70号
时间:2015-08-07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株洲芦淞国有资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许 玲
案 由: 非法占地
经查:2012年为做好芦淞区城际铁路拆迁户安置工作,芦淞区政府与株洲市城际铁路指挥部协调,确定将位于芦淞区龙泉办事处古大桥村南环线旁一宗原为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控规地作为拆迁户安置用地,该宗地已于2005年3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2015〕政国土字第178号)。 2013年4月,株洲芦淞国有资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供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城际铁路拆迁户安置房,房屋已于2014年7月建成并交付使用。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测量,该宗地占地面积17162平方米。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芦淞国有资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城际铁路拆迁户安置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芦淞国有资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对非法占地17162㎡的行为处以5元/㎡即捌万伍仟捌佰壹拾圆整(85810元)的罚款。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