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5〕69号
时间:2015-08-07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单位:湖南岳高建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法人代表:何岳高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5年1月,湖南岳高建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芦淞区曲尺村长冲组组民邓利辉、邓大毛、邓小毛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本人自留地租给何岳高及其合伙人邓奇峰、邓平、邹秋红用于建设水泥砖厂及水泥建材生产用地,租赁面积4亩,租期20年,租金每亩每年2000元,按年支付。2015年2月,该公司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擅自动工建设水泥砖厂及生产生活设施,目前已建设3个水泥储藏罐和100平方米活动板房,芦淞国土分局执法人员已于2015年5月4日对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第0001175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违法建设用地面积2678平方米,地类为草地,该违法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岳高建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曲尺村长冲组集体土地建设水泥砖厂及搭建板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南岳高建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零壹佰柒拾圆整(¥40170元)。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