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5〕68号
时间:2015-08-07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邓桂林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 2014年4月,枫溪办事处坚固村兰草组村民邓桂林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平整本组集体土地,并于同年7月,将其中6670平方米租赁给中建五局建设水稳搅拌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4年,租金2500元/亩毎年,期间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已向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法2014第12号),但邓桂林不听制止,现搅拌站已建成,并建设简易建筑及生活板房,占地面积共400平方米。其它已平整的剩余土地未建设。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平整地块面积9440平方米,地类为林地。该违法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邓桂林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芦淞区枫溪办事处坚固村兰草组集体土地进行平整及出租建设水稳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邓桂林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地6670㎡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拾圆整(¥100050元)。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