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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5〕第67号

  时间:2015-08-05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自明

    由:非法开采

2015119日,天元区制止打击“乱砍、乱挖、乱采”专项行动小组巡查制止组在巡查工作中发现,张自明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天元区栗雨办事处北汽二工厂地块开采建筑用砂,造成土地矿产资源的破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制止并扣押挖掘机壹台,扣押设备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

张自明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天元区马家河镇万丰社区开采建筑用砂,属非法开采行为。据当事人交代和我局工作人员核实,当事人共开采了砂石560吨,属零星开采。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开具并送达了《证据保存通知书》。2015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放弃听证。

我局认为:张自明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建筑用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做出如下处罚:责令被处罚人张自明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建设用砂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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