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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典型案件株洲市XX县XX有限责任公司超深越界案

  时间:2014-03-21

  

    承办单位XX县国土资源局

  承办人员:XX XX

   人: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13320日,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人员对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检查时发现该矿涉嫌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立即聘请了有资质的专业地质矿产勘查队伍对涉嫌违法开采段进行井下实地勘查,对其是否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及界外开采量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XX县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为测算违法所得提供依据。经查证,该矿+158M水平南翼部分石门及1煤巷、2煤巷、+72M水平东南方向部分石门及煤巷、西南方向暗斜至-33M水平所有巷道存在越界行为,越界巷道开采煤炭1036.6吨,违法所得为22万元,构成越界采矿违法行为。

  201348XX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XXXX有限责任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22万元,并处罚款6.1万元。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煤炭企业井下越界开采案件。

  本案中,执法人员检查中初步判断是否有越界行为,之后,又请专业测量队伍进行实地测量、印证,思路非常清晰,做到了案件调查的科学性,有利于客观、公正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XX县局对XXXX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处罚。关于违法所得的确认,最直接的方式是从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寻找证据,本案以该矿提供的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213元/吨计算。

  越界开采的发现方式,一是主动发现,二是群众举报或其他方式批露,也有一些是因为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等暴露出越界开采问题。无论哪种方式,都反映出越界开采的发现难问题。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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