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XX县XX砂场破坏耕地典型案例
时间:2013-06-25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行政处罚案)
行政机关:XX县国土资源局
当 事 人:XX大沙场
一、案件事实
2012年5月,接群众举报XX大沙场在某镇耕地上挖取砂石,XX县国土资源局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证实:XX沙场于2010年到水利水电部门办理了河道开采证并与承包户签订租赁协议,2011年下半年开始挖砂。经现场勘查,XX沙场未到国土部门办理任何手续便在耕地上地进行挖砂,破坏面积较大。
二、法律适用
XX沙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非法挖取砂石破坏耕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属破坏耕地行为。
三、决定结果
XX沙场被查处后认错态度很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且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考虑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湖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集体会审,决定对XX沙场破坏耕地一案作出如下处罚:
1. 对当事人破坏耕地行为,按照破坏耕地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809.6×25);
2. 限收到处罚决定书30日内自行恢复土地原状。
四、说明理由
此案件有调查笔录、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各项证据证明,证据相互佐证了当事人破坏耕地的事实,适用法律条款得当。案件事实可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程序部分。证明该局对XX沙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的程序合法。
1.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
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书证;
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书证,证明相对人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书证,证明相对人被告知享有听证的权利;
5.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书证;
6.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书证;
7.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书证;
8.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记录,书证;
9. 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一)、(二)、(三),书证。
二、事实部分。证明XX沙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采砂,破坏耕地的违法事实。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
2.XX沙场违法用地图,书证;
3. 现场图,书证;
4.现场勘测笔录,书证;
5. 现场照片,书证;
以上证据合法、真实有效,足以认定。
五、告知权利
被处罚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株洲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六、案例总结
耕地是农业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保护耕地是我们的基本红线。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及健康发展都离不开耕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尤其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对土地高度依赖的农业大国,耕地的地位与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反复强调,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从该案看来,农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为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