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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XX石灰厂越界开采典型案例

  时间:2013-06-25

 行政机关:XX国土资源局

当事人:XX石灰厂

一、        案件事实

2012年采矿许可证年检中发现,XX石灰厂在2011年的开采过程中擅自超出矿区范围,造成越界开采。经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湖南总队实地测量,查明该企业越界开采石灰岩总量为1.1万吨。经会审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

二、法律适用

株洲XX石灰厂擅自超出矿区范围。该公司没有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报批手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属非法占采矿行为。

三、决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XX石灰厂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330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合计53000元。

执行情况:XX石灰厂己于201264全额缴纳罚款53000元。

四、说明理由

     案件事实可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程序部分。证明该局对XX厂非法越界开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停工、处理的程序合法。

1.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

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书证;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书证,证明相对人被告知享有听证的权利。

4. 公文送达回证,书证。

5.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审批表,书证;

6.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书证;

7. 公文送达回证,书证;

8   缴款通知单,书证;

9.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书证。

二、事实部分。证明XX石灰厂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行为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超深越界开采违法事实。

1201064XX石灰厂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人《谈话笔录》;

2.委托书,书证。

3XX石灰厂法人、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书证;

4XX石灰厂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书证;

5. XX石灰厂营业执照,书证

6XX石灰厂采矿许可证,书证;

以上证据合法、真实有效,足以认定。

XX石灰厂擅自超出矿区范围。该石灰厂没有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采矿手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与《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XX石灰厂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 没收违法所得330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合计53000元。

五、告知权利

被处罚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株洲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株洲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六、案件总结

该企业在2011年的生产中,由于企业管理不严,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随意开采性大,造成越界开采。分局对该宗案件做到了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该企业进行了查处,通过市场调查及企业提供的各个时期的销售票据和成本核算,片石市场平均价格约26-27/吨,成本约24/吨,非法所得利润为3/吨。为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开采秩序,促进矿山企业依法守界开采,在今后工作中,我们需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对矿区实行动态监管,对非法开采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抓好重点矿种、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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