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国土业务 > 不动产登记
时间:2025-09-12
何启明因保管不善,将株县20B集建(2002)字第05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何启明
2025年9月12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