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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闲置土地认定书

  时间:2022-02-17

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7年8月取得株洲大道北侧地块出让土地三块,共有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体是:合同编号XC(1)4873,面积为178.9843亩;合同编号XC(1)4874,面积为79.3739亩;合同编号XC(1)4877,面积为155.4185亩。三块地的约定动工时间均为2018年8月1日,经实地核查,上述宗地均为使用桩基的项目,但均未打入所有的基础桩,存在未按规定动工开发的情况,构成闲置土地。

我局于2022年1月25日已向你单位送达了三份关于闲置土地的《接受调查通知书》(编号:43021168、43021165、43021166),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规定,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自身原因,现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项规定进行处置,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你单位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如有异议,你公司接到本认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我局将依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16日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闲置土地认定书(编号:43021165)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闲置土地认定书(编号:43021166)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闲置土地认定书(编号:4302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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