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18)株国土资复字第5号
时间:2018-12-21
申请人: 何貌飞
被申请人: 株洲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 于2018年11月12日做出的《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通知书》 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 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2018年12月21日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