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2018 )株国土资复字第4号
时间:2018-11-13
袁秀华、王新军、王艳元、谢利英 :
你(们/单位)认为 你于2018年10月15日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芦淞分局(以下简称芦淞分局)申请信息公开,芦淞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于 2018 年 11月 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芦淞分局是我单位的派出机构,我市本级信息公开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作出回复,你(们/单位)依法应当以本机关为被申请人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提出(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2018年11月13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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