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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株国土资复字第3号

  时间:2018-09-12

申请人:沈佳佳,女,汉族,1985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黄田村四新组015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芦淞分局,住所地系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929号

负责人:蒋燕,该局局长


申请人沈佳佳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芦淞分局(下称芦淞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18年7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龙泉片区道路一期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1、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2、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3、上述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4、用地预审文件。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予以公开。申请人特此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芦淞分局系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引发的责任应当由设立派出机构的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故而本案应当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被复议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6月6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表,要求公开“龙泉片区道路一期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1、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2、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3、上述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4、用地预审文件。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7日签收了该邮件,截至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对该申请作出回复。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64号)的规定,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芦淞分局系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

另查明,2018年6月7日,芦淞分局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移交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21日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一书四方案、拟征地公告、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证、勘测定界图;用地预审文件、王艳元房屋调查结果、征收补偿登记复印件等,并对申请人申请的“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给予了说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因被申请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芦淞分局系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其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所引发的责任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本机关对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无管辖权。申请人应当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提起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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