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株国土资复字第2号

  时间:2018-10-08

申请人:陈端四,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株洲县渌口镇象石村庙山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株洲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系株洲县渌口镇漉浦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蔡凤美,该局局长


申请人陈端四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县国土资源局(下称县国土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8年7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株洲县渌口镇象石村村民,因为惠天然.城市公园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征收申请人宅基地,拆迁申请人房屋的原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涉及该地块的《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一书四方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征地补偿款发放及领取等文件,但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表后,却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未明确个人完整信息、宅基地及房屋信息、具体位置信息、未签字确认”为由,要求申请人在2018年7月5日之前补正,否则视为撤回撤回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名义上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实为以告知方式拒绝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其行政行为表现是对申请人法外增设义务、变相拒绝自身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属于违法行为。特此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提供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

被申请人称:2018年6月15日,申请人陈端四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相关政府公开申请表(纯电脑打印),要求获取惠天然.城市公园项目相关征收拆迁等资料,但并未提供与该项目有任何利害关系的材料,且未提供具体地块信息,仅仅提供个人身份证和通过网络地图软件的模糊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国土局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2018]告第1号),要求申请人陈端四补正申请材料。2018年6月28日,我单位电话通知申请人陈端四到征地拆迁所办公室,直接送达上述《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但被拒收。后县国土局于6月29日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该告知书,6月30日送达给申请人。县国土局认为该告知书使用法律政策合理恰当,在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也将依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5日,申请人陈端四通过顺丰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两份政府公开申请表,称申请人的宅基地和房屋位于株洲县渌口镇象石村庙山祖25号(详见附图),因该地和房屋被惠天然.城市公园项目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征收拆迁的原因,现依法申请公开关于该地块转用征收审批的有关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以及《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2018]告第1号),要求申请人在2018年7月5日前提供个人完整信息(包括家庭成员)、宅基地及房屋权属信息、需公开地块具体位置信息等补证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审查的焦点主要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及如该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则申请人是否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属于被申请人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故而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该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中未对应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区分并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或途径,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被申请人以是否符合生产、生活、科研的“三需要”为由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但在其补正告知书中却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家庭成员信息,其要求已明显超出了“三需要”的要求,有违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原则。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2018]告第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株洲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本决定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做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起15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