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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株政发[2011]2号

  时间:2011-01-18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及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所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农业、计生、财政、物价、审计、劳动保障、民政、房产、建设、公安、司法、监察、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实施征地前足额拨付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被拆迁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被拆迁人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被拆迁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所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拟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办理特种养殖证;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除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第九条  征地拆迁所应当到现场调查核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

(一)被拆迁房屋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予以认定。

(二)对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被拆迁房屋,符合下列规定的,经审查并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应安置人口数人均70m2的标准予以认定。

1、被拆迁人具有村民建房资格;

2、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

3、被拆迁房屋具有完备的生活设施,且被拆迁人一直居住。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为依据,按不同结构、类型、用途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1)。经补偿后,房屋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拆除。

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对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征购标准增加50%补偿,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1、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需拆卸、安装调试的,按生产用房总价的5%给予搬迁补助;有重型设备的,另行增加2%

2、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拟征地公告发布时企业实有职工人数每月工资总额的4倍发放停产停业补偿。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支付。

(二)村民将住宅房屋改为或部分改为营业、生产用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营业、生产用房应当办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正常营业并依法纳税。

2、营业、生产用房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标准增加30%补偿(包括核定的经营场所内设施转运及处置)。

(三)依法批准的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标准增加20%补偿,不另行支付装修及设施补偿,并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第十二条  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参照第十一条第(一)款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株洲市本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采取安置房安置和自购商品房安置;各县(市)采取宅基地联建安置。

安置房安置是指按征购标准补偿后,由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住房安置人员每人45m2的标准购买安置房并按规定领取购房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2)。

自购商品房安置是指符合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征购标准补偿后,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2),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房。

宅基地联建安置是指按自拆重建标准补偿后,由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进行重建。

第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采用安置房安置或自购商品房安置;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采用宅基地联建方式安置,但必须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采取宅基地联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宅基地联建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各县(市)区政府承办。

(二)联建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重建宅基地面积,按株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拆迁一栋房屋有多户需要安置的,重建用地超出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有关费用由拆迁户自理。

(四)同一拆迁户有多处房屋被拆迁的,只安排一处重建地。拆迁房屋占地超出重建用地面积的部分另行给予适当补助,但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50 m2

宅基地联建的用地标准及差额占地面积补助标准见附表三。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住房安置资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及乡(镇)、办事处、村或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审定,并予以公示。

住房安置人员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住房安置人员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实际居住,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

1、独生子女;

2、新婚夫妇持准生证的;

3、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独生子女除外);

4、配偶一方户籍在外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住房安置人员:

1、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或缴纳城市增容费取得非农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2、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户籍仍在就读学校以及劳动教养和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3、计划内生育未落常住户籍的小孩;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住房安置人员:

1、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挂户;

2、通过继承、赠送等形式取得被拆迁房屋权属,但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3、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进行安置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一户有多处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围内,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他处房屋在其后的征地拆迁时只进行补偿,不再安置。

被拆迁房屋部分在征地范围内,征地范围外的应当一并拆除。

第十八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确实购(建)房不起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后,给予每户35万元的购(建)房补贴。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70 m2的,其差额部分按750/m2补足。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应安置人员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4)。

安置房安置和宅基地联建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自购商品房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一次搬家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m2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70/m2的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房屋装修和其它生产、生活设施按附表5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积极参与、协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居委会)、组干部,适当给予误工补助。

对参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时,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其中,山林地等涉及多户的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发到户。

补偿后,青苗所有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征地单位需要保留的,由征地单位与所有者协商。

青苗补偿的具体标准见附表7-13

第二十四条  征收灌溉兼养水塘,应当支付造塘费。

被征地范围内的道路、渠坝等地面设施,按被征地类(分为耕地和非耕地)实行综合补偿。被征收范围内的道路需要重新修筑的,由征地单位按照原道路标准还建,原道路不再补偿。

征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专业菜地中的大棚设施,补偿安装、搬迁费用,棚架材料由用户自行处理。  

在耕地中埋竖电杆、拉线,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架设铁塔用地按征收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坟墓,由业主(用地)单位发出通告,坟主凭村级以上单位证明,经征地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偿。逾期未迁的,由业主(用地)单位处理。

上述征收项目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4

其他生产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6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经依法补偿后,被拆迁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注销。

第二十六条  拆迁补偿款全额支付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补偿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收市原郊区所辖的市园艺场辖区土地和城市工作处管辖的社会转城居委会辖区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拆迁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征地转城居民的房屋,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用)事业建设经批准需使用集体土地,并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矿区安全区范围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内被拆迁人员安置情况的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  县(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15的标准计算,按第二十条的规定奖励,不另行计算其它补偿和补助。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21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未支付房屋补偿款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施行。

 

   

附表1

(一)拆迁各类房屋计算说明

 

    1、各类房屋层高规定:砖混及砖木结构房屋标准高度为平房3.2,楼房3;土木结构平房3.2,楼房为2.8;简易结构房屋2.2-2.6。房屋层高增加的,按增加因素处理。

    2、各类房屋的划等,主要以墙体、梁柱承重、屋面、楼面、天沟、地面等主要结构来确定,凡与结构内容不同者,按增减因素处理。

    3、房屋一律以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檐廊,按柱中心连线计算;无柱的挑廊、挑阳台(未封闭),按其投影面积的50%计算;层高在2.2(不含2.2)以下,不计算建筑面积。

    4、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平房以室内地面至落水檐口高度为准;前后檐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以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5、自拆重建补偿标准已包括房屋拆除、材料运输、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雨外墙、踏步、水、电及基础等全部补偿。征购标准已包括房屋基础、主体、室内外上述必要设施等全部补偿。

6、砖混结构的房屋隔热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以下(0.5)的不计算补偿。隔热层高度超过0.5的,每超过0.1按隔热层的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2.2,超过2.2的按2.2计算。


(二)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房屋主要结构

自拆重建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增减因素

砖石基础,内外24cm以上眠墙,墙梁柱共同承重,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楼面、屋面、天沟、踏步,油漆门窗或铝合金门窗,混凝土地面,屋面有不少于0.5m高隔热层,房屋四周砖砌排水明、暗沟。

780

980

1、无隔热层减3%

2、无水、电进户各减4%

3、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4、有架空层增加2%

砖石基础,内外24cm眠墙及部分18cm墙,墙梁柱共同承重,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楼面、屋面、天沟、踏步,油漆门窗或铝合金门窗,混凝土地面,屋面有不少于0.5m高隔热层,房屋四周砖砌排水明、暗沟。

750

950

1、无隔热层减3%

2、无水、电进户各减4%

3、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4、有架空层增加2%

砖石基础,内外18cm砖墙,部分24 cm砖墙,油漆门窗或铝合金门窗,预制空心板楼面,现浇天沟、木架人字栋瓦屋面,混凝土地面,屋面四周砖砌排水明、暗沟。

720

920

1、无水、电进户各减3%

2、前后无天沟各减4%

3、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4、有架空层增加2%

 

 

1、框架结构要求: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非承重墙,框架结构部分增加20%

2、企业(生产)房屋单层层高加价标准:

1)企业房屋单层层高在>3.2-4.5的,层高加价为补偿标准的20%

2)企业房屋单层层高在>4.5-5.5的,层高加价为补偿标准的30%

3)企业房屋单层层高在>5.5-6.5的,层高加价为补偿标准的40%

4)企业房屋单层层高>6.5的,按层高加价的50%补偿后,另按每增加0.13%补偿。

 


(三)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房屋主要结构

自拆重建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增减因素

砖石基础,内外18cm砖墙,部分24cm砖墙,油漆玻璃门窗或铝合金门窗,木板楼面,有平顶,木架人字栋瓦屋面,混凝土地面,四周砖砌排水明、暗沟。

630

900

1、无水、电进户各减4%

2、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3、有架空层增加2%

砖石基础,内外18cm砖墙,部分24cm砖墙,油漆玻璃门窗或铝合金门窗,木架瓦屋面,混凝土地面,四周砖砌排水明、暗沟。

600

850

1、无水、电进户各减4%

2、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3、有架空层增加2%

说明

楼面达不到承重结构要求,不能在其内进行正常生产生活的楼层,不计建筑面积,按超高处理。

 

(四)土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房屋主要结构

自拆重建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增减因素

砖石基础,外墙窗以下砖石基台;土砖、土筑(含三砂)墙,内外粉灰,油漆门窗,木板楼面,木架瓦屋面,有平顶,水泥地面,四周有排水明、暗沟。

520

680

1、无水电进户各减4%

2、内外墙未粉各减2%

3、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砖石基础,内外土砖、土筑(含三砂)墙,内外粉灰,油漆门窗,木架瓦屋面,水泥或砖地面,四周有排水明、暗沟。

500

630

说明

1、土木结构上升层的,一律按土木结构计算;

2、楼面达不到承重结构要求,不能在其内进行正常生产生活的楼层,不计建筑面积,按超高处理。

(五)简易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房屋主要结构

补偿标准

增减因素

砖石基础,内外13cm砖墙、土体墙,木门窗,木架瓦屋面,水泥或三砂地面。

350

1、无水电各减4%

2、无门窗各减2%

3、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说明

1、简易结构房屋系指高度在2.2-2.6米畜舍、厕所等房屋;

2、有柱无墙的棚子不算简易结构,一律按生产、生活设施作工料补偿。

 

附表2

购房补助标准

 

  

购安置房补助

安置人口×45m2/人×500/m2

自购商品房补助

安置人口×45m2/人×1800/m2

 

 

附表3

拆迁户重建宅基地建筑用地标准

及差额面积补助标准

 

重建宅基地

用地面积标准

(户/平方米)

被拆迁户房屋占地差额面积三通一平补助金额(元/平方米)

   

100-150

180

拆迁差额面积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附表4

拆迁住宅搬家补助费、过渡费标准

                                    

常住人口

搬家补助费(元/户)

过渡费(元/月)

3人以内(含3人)

600

600

3人以上

每增加1人增加100

每增加1人增加100

 

 

 

 

附表5

房屋装修及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

装修补偿

300

280

200

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补偿

7000/

说明:1、装修补偿依据房屋合法面积进行计算;

2、简易结构房屋不计装修补偿;

3、生产用房及厂房不计装修补偿;

4、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补偿依据应安置人口数计算。


附表6

征收土地上生产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单 位

补偿金额

(元)

     

1

砖粉生产

水(粪)池

立方米

30

1、容积一立方米以上,13cm以上砖粉水泥;2、占地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水塘补偿;3、深度超过3一律按3计。

2

三砂生产

水(粪)池

立方米

12

1、水泥抹面池按此标准的50%计算补偿,四周及底部结构须一样;2、占地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水塘补偿;3、深度超过3一律按3计。

3

土 粪 池

立方米

10

 

4

砖砌氨水池

立方米

70

砖砌有沥青防水层,砖拱顶粉水池。

5

砖砌温床

(花围)

平方米

20

按面积计算。

6

砖 砌 井

150

1、按井深计算;2、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

地面;3、废弃的不予补偿。

7

石 砌 井

160

同上。

8

   

20

1、同上;2、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9

机钻井

(摇泵井)

800

1、同上;2、每户限补一座。

10

泥结卵石路面

平方米

6

表面平整。

11

三合土路面

平方米

12

表面平整。

12

   

平方米

30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13

三合土坪

平方米

12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14

砖砌明沟

30

1、按长度计算;

2、属房屋配套设施的不予补偿。

15

砖砌暗沟

40

按长度计算。

16

片石护坡

立方米

130

按砌体体积计算。

17

砖砌护坡

立方米

150

按砌体体积计算。

18

无筋混凝土

立方米

180

按体积计算。

19

钢筋混凝土

立方米

220

按体积计算。

20

暗砼涵管

20

φ200mm以下。

21

暗砼涵管

30

φ200mm以上。

22

方水泥电杆

80

含杆上部件及电线。

23

圆水泥电杆

100

含杆上部件及电线。

24

木电杆

60

含杆上部件及电线。

25

砼板

平方米

15

水塘设施。

           

 

 

附表7

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

规格

   金额

 

种类

   

   

   

1、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2、定植一年内的苗木一律按挂果前四进行补偿。

柑 桔 类

25

20

10

2

80

70

60

50

梨、桃、李、梅、柚

30

25

15

2

80

70

60

50

葡萄、其它果树

30

25

15

2

80

70

60

50

油茶、油桐

20

15

10

2

60

50

40

30

其它树木

一律按泡桐、梧桐、苦楝、臭椿标准补偿


附表8

成片用材林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

生长期

 补偿标准

 

种类

苗高

3以下

胸径6-12厘米以内

胸径14

厘米以上

  

马尾松、杉树、国外松等

800-1000

1100-1300

1600-2200

1、按面积计算补偿;

2、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3、每亩110株以上;

4、零星栽植的按附表9的标准计算补偿;

5、已按成片树木、楠竹计算补偿的山地,不另计算补偿;

6、间种的其它苗木、花卉一律不予补偿。

梧桐及其他树木

700-900

1000-1100

1300-1600

楠竹

胸径8-15公分以上的每亩补偿1200-2200

柴、茅柴、芦苇

视生长状况每亩补偿400-500

 

附表9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

规格

   金额

 


种类

苗高(幼树)

胸径(成树)

   

1以下

1-2

2-3

6-9公分

10-14公分

15公分以上

1、各种树木由数株组成一兜的,只按一株补偿;

2、自然生长的各种树苗,一律按茅柴补偿;

3、茅柴每百公斤补15元;

4、水竹、斑竹、丛竹、每百公斤补40元;

5、各种绿篱按5/米补偿;

6、树木归被征收户。

 

马尾松、杉、松柏、国外松

2

4

6

12

18

25

樟、梓、楠、桐

杜英

5

8

10

15

25

35

泡桐、梧桐、

 苦楝、臭椿

2

4

5

10

12

18

其它树木

一律按泡桐、梧桐、苦楝、臭椿标准补偿

   

产棕前按大小每株2-8,产棕后按生长状况 每株10-20

   

(按胸径计)

8公分以下

9-14公分

15公分以上

8

10

12

附表10

 

成片果、茶园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

生长期

      补偿标准

 


种类

苗期及定植管理期

   

   

蜜桔、桃、李、梅、橙、

柚、板栗、葡萄等

2500

3500-4000

5500-6500

   

2500

3500-4000

4500-5500

   

2200

2400-3400

4500-5500

花卉、苗木、药材

普通的按3000-3500补偿,名贵的按3500-5000补偿。

 

 

 

 

 

 

 

 

 

 

 

1、按面积计算补偿。

2、蜜桔生产期的认定原则。

     期:栽种后1-2年;定植管理期:栽种后3-4年;

   始产期:栽种4年以上,单株冠径须达到2m以上,最

           低亩产600kg

   盛产期:栽种6年以上,单株冠径须达到3m以上,最

           低亩产1500kg

3、其他果树生长期的认定参照蜜桔标准执行。

合理栽植密度:柑、桔、橙、柚:60-80/亩。

4、蜜桔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

   要求》,上述补偿中已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  

   偿。

5、间种的其它各类树木、苗木、花卉一律不予补偿,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补偿。

6、油茶:合理栽植密度80-90/亩。

7、零星栽植的按附表7的标准计算补偿。

 

 

附表11

零星苗木、花卉补偿标准

单位:元/

 

    

单位

补偿金额()

   

高度(m)

胸径(cm)

冠幅(m)

铁树

0.20

 

 

4

1.5m以上每增高30cm,另补偿7.00元。

0.70

 

 

16

1.00

 

 

30

1.50

 

 

50

银杏

2.00

 

 

4

胸径4cm以上,每增大1cm,另补偿2.00元。

 

2

 

10

 

4

 

20

玉兰

1-2

 

 

4

 

2.00

 

 

10

 

4-7

 

20

 

8-10

 

30

 

11以上

 

60

桂花

 

2-4

 

15

株高 1以下,1/株,胸径 11公分以上80/株。

 

5-7

 

50

 

8-10

 

80

迎春

1.0

 

 

4

每增高50cm,另补偿0.50元。

1.50

 

 

6

女贞

 

 

0.70以下

2

 

 

 

0.80

4

 

 

1.00

5

茉莉

木槿

 

 

2

 

 

 

3

 

 

4

二年生

 

 

5

冠径2以上,每增大50厘米,另补偿12.00元。

 

 

0.50

8

 

 

0.80

15

 

 

1.50

50

 

 

2.00

60

 

    

单位

补偿金额()

   

高度(m)

胸径(cm)

冠幅(m)

夹竹桃

一年生

 

 

2

多年生5-10/丛。

二年生

 

 

3

黄杨

 

 

0.25

2

冠幅70厘米以上,每增大10厘米,另补偿1.00元。

 

 

0.60

3

 

 

0.70

4

七里香

 

 

0.40

2

冠幅1以上,每增大10厘米,另补偿1.00元。

 

 

0.70

3

 

 

1.00

5

桅子花

0.50

 

 

2

冠幅1以上3-5/株。

0.70

 

 

3

杜鹃

二年生

 

 

3

冠幅70厘米以上,每增大30厘米,另补偿2.00元。

 

 

0.50

4

 

 

0.70

5

 

 

美人蕉

 

 

10

 

 

 

8

 

 

4

月 季

 

玫 瑰

一年生

 

 

2

 四年以上5-6/株。

二年生

 

 

5

三年生

 

 

6

石榴

1.00

 

 

3

高度1.70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另补偿1.00元。

1.40

 

 

4

1.70

 

 

5

木芙蓉

1.40

 

 

3

高度2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另补偿0.50元。

1.70

 

 

4

2.00

 

 

5

白花葱兰

红花葱兰

 

 

 

小丛

2

 

 

 

 

大丛

3

:1、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视其生长状况,参照以上标准补偿;

   2、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补偿。

附表12

苗圃移植搬迁费

品种

规格

种植密度

(/)

补偿标准

(/)

备注

各种苗圃

胸径

高度

 

1m以下

2000-3000

3000-3500

1、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2、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不另补偿。

 

1m以上

700-1000

3500-4500

4-9 cm

 

600-700

6500-7500

10-19 cm

 

300-450

8500-9500

20 cm以上

 

150-200

11000-13000

 

 

 

附表13

青苗(生产)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

 

土地种类

分等

补偿金额

 

专业菜地

一类

3000

专业菜地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批准的常年种菜且有相关配套设施的商品菜地。

二类

2700

专业鱼池

一类

2700

专业鱼池指专业渔业队(组)养殖的且有相关配套设施的鱼塘及商品鱼基地。

二类

2400

水田(含灌溉兼

养水塘)

一类

1800

灌溉兼养水塘一律按水田一类进行补偿。

二类

1600

旱土

 

1200

1、特指浇灌条件差,种植耐旱作物的山坡地;

2、自留地视其耕作条件参照稻田或旱土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附表14

迁坟等其它补偿(助)标准

 

 

 

并棺迁坟

(元/座)

仅迁骸骨

(元/座)

   

土筑坟

1000

200

坟主应在建设单位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坟迁出,逾期由建设单位代迁,不予补偿。

水泥、三沙坟

1300

220

 

1500

240

埋竖电杆、拉线

占用耕地的补300/根;占用非耕地的补100/根;

不再给予其它补偿。

大棚搬迁

30/

跨距1m以上,跨幅4m以上。

误工补助

 

 

1、非商定通知人员不予补助;

2、根据实际天数计算。

25

50

灌溉兼养水塘的造塘费

16000/

此三项费用只计算到集体经济组织,不到个人。

耕地类地

面设施费

3000/

非耕地类

地面设施费

1000/

             

 


附表15

各县(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等级

株洲县、醴陵市

 

茶陵县、炎陵县

城市规划区内

城市规划区外

城市规划区内

城市规划区外

城市规划区内

城市规划区外

砖混一等

702

663

663

624

624

585

砖混二等

675

638

638

600

600

563

砖混三等

648

612

612

576

576

540

砖木一等

567

536

536

504

504

473

砖木二等

540

510

510

480

480

450

木土一等

468

442

442

416

416

390

木土二等

450

425

425

400

400

375

简易结构

315

298

298

280

280

263

 

等级划分标准、各类增减因素及具体说明参照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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