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0-08-20
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在上级相关部门未明确小微企业名录库前,我中心在受理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不动产登记时,推行小微企业告知承诺和信息查询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无须出具各类小微企业证明,凭书面承诺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网址:http://xwqy.gsxt.gov.cn/)查询结果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现将《非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书》和《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书》对社会公布,自2020年8月1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8月7日
非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书
(非小微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精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请贵公司(企业)对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小微企业标准,就是否小微企业作出相应书面承诺:
企业承诺:本公司(企业)庄严承诺,不符合以上小微企业标准,不能享受登记费免收政策。
如属于委托办理的,受托方承诺已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并已取得委托方的授权,以上承诺对委托方具有约束效力。
企业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书
(小微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精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请贵公司(企业)对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小微企业标准,就是否小微企业作出相应书面承诺:
企业承诺:本公司(企业)庄严承诺,符合以上小微企业标准,如有虚假,本公司(企业)愿意补缴已免收的不动产登记费,自愿承担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后果。
如属于委托办理的,受托方承诺已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并已取得委托方的授权,以上承诺对委托方具有约束效力。
企业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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