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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规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04-17

株国土资发〔2017〕6号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株洲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和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监管分局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依法规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内各银行金融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城区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以不动产申请抵押的,应当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根据“一体登记原则”,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

三、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必须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申请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已办理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因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申请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四、抵押人就已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申请办理或遗失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五、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设有抵押权的,应先办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除外。

六、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取得合法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地下空间部分不能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财产范围应不包括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八、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在建建筑物竣工验收后,应先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当事人可以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九、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

十、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待房屋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后,银行金融机构应及时配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手续。

十一、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过程中如遇到疑难问题,银行金融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办法,确保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合法有效。

十二、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株洲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和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监管分局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14日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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