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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矿业权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7-08-15

株国土资规〔2017〕1号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改进矿业权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县(市)矿业权审批和发证管理,提高矿业权审批效率,服务全市矿业经济发展,现就改进县(市)区矿业权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取消部分审批管理事项

(一)调整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报送方式,严格控制矿业权的市场投放总量。各县(市)区严格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法定权限合理、有序设置和投放采矿权,不得突破计划数量,每年12月10日前将辖区内本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的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局。

(二)取消采矿权设置前期地质勘查工作备案。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局不再受理县(市)采矿许可矿种前期地质勘查工作备案。采矿权设置的前期地质工作按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组织实施,达到勘查程度要求后,方可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作为采矿权设置的依据。

(三)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市局不再受理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申请,不再出具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关于确定部分非金属矿价款单价的通知》(株国土资办发〔2009〕174号)废止。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按照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即“谁发证、谁委托、谁监管”的原则组织实施。市本级矿业权出让、有偿处置一律采取评估方式确定矿业权价值,县级矿业权评估方式,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自行确定。

(四)取消矿业权招拍挂事前备案制度。按照法定发证权限,县(市)局负责本级发证矿山的矿业权招拍挂工作,县(市)局与竞得方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后向市局提交采矿权出让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拟新设置采矿权的地点、所在规划区、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出让方式等),并将采矿权出让资料以附件形式报送市局备案。

(五)清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评审。矿业权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相关机构编制方案。属于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因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属出让前期工作,且编制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仍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抽签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和委托编制单位。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但不再进行备案。办理采矿登记时,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通过审查的方案文本和专家审查意见(含专家签名表)。

二、 严格矿山准入及招拍挂出让程序

(一)严格矿山准入条件。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同时严格生产规模准入和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生产规模必须符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28号)文件要求,其它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矿山的土地占用、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必须按规定分别通过国土、安监、森林和环保等部门审批,严格执行准入条件。

(二)严格市本级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程序。

1. 在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湖南省矿业权评估“定点入围”评估机构范围内,选择公司驻地在湖南省内的评估机构组成市本级评估机构库,对需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评估机构。市本级评估机构库及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评估机构变动情况调整。

2. 实行评估报告公示制度。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编制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将正式的报告(含电子文档资料)报送市局,市局将评估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评估报告直接作为采矿权登记、出让、处置的依据,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对报告承担所有的责任。

(三)严格矿山招拍挂出让程序。各县(市)局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出让程序,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出让的公正、公开、公平。采矿权招拍挂实施程序:

1. 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供需情况编制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局备案。

2. 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据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编制招拍挂实施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3. 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招拍挂实施方案编制招拍挂文件。

4. 县(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委托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评估采矿权价值,并依据评估结果和相关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招拍挂底价。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前底价必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5. 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依据招拍挂实施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6. 以招拍挂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随后依据成交确认书缴纳成交价款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采矿权申请延续时,对已有偿处置的采矿权,上次价款评估以来矿山资源储量没有动用的、动用储量小于等于评估资源储量的,不再进行价款评估;动用储量大于评估资源储量的,需对增加部分资源储量进行评估,有偿处置。对已有偿处置的采矿权,但发现有偿处置时所依据的储量报告有弄虚作假行为,导致储量严重失实的,需对矿业权重新进行有偿处置。

(二)通过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范围内新增开发利用矿种的,对新增矿种资源储量进行价款评估,采矿权人缴纳价款。对扩界新增资源储量的,对新增资源储量进行评估,采矿权人缴纳价款。

(三)原则上采矿权价款评估年限与发证期限一致,按照小中大型规模分别为5、8、10年。采矿权人要求缩短发证年限的,采矿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证机关审核后,按照采矿权人申请年限进行评估。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批,做到审批依据充分,审批程序到位,审批行为规范,审批责任明确,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二)市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年对县(市)发证的矿山进行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越权违规出让矿业权的行为,将责令限期纠正,对违法出让矿业权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县(市)局每年7月初、12月底将本级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评审备案台账)报市局。市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实地核查),抽查比例不小于20%。抽查结果涉及到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事项纳入市局信用信息管理,并根据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11日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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