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株洲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6-11-30
株国土资办发〔2016〕73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职工休假权利,鼓励干部职工年休假应休尽休,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株人社发〔2016〕116号)有关规定(附件1),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现将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年休假计划,保障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和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制定本部门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并填写《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年休假计划审批备案表》(附件2)。各部门应将本部门工作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的年休假计划报有关领导批准后,于每年1月底报送人教科备案。其中,部门负责人的年休假计划报分管局领导批准,部门其他人员年休假计划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局领导(含副处级领导)年休假计划由人教科负责收集、汇总,报局长批准,局长年休假计划由局办公室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二、切实加强考勤工作,建立考勤台账。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考勤员,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报表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送人教科备案。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考勤台账,考勤表报送不及时的部门将在年底考核中予以扣分,人教科加强对年休假落实情况和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
三、每年度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人数,要按照“休假为一般,不休为特例”的原则从严审批,确保干部职工年休假应休尽休。工作人员无法按计划休假的,应结合工作需要,并征求本人意见,调整年休假时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严格审批并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批表》(附件4),审批程序按照第一条中的流程进行审批,并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将上年度因工作原因未休年休假情况交人教科汇总后按规定办理。
四、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时,应填写《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附件3)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才能休假,审批表原件交人教科备案,审批表复印件休假人本部门留存。
五、其他有关事项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株人社发〔2016〕116号)执行。
2.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年休假计划审批备案表
3.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
4.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批表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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