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文件通知

关于印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9-21

  株国土资发〔201616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城市各区农村工作局、国土资源分局:

现将《株洲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移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株洲市林业局

                                 2016921

株洲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移交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和圆满完成,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登记系统和登记资料交接,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移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的基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主动与当地林业局(农村工作局)加强衔接沟通,各县(市)区林业局(农村工作局)要按照时间节点,将原来保存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图、表、卡、册等纸质档案和业务数据库移交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确保移交到位,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二、基本原则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村工作局)要高度重视资料交接工作,密切配合,本着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资料交接,如期将相关资料全部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保障不动产登记的平稳过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任何资料。

(二)统一部署、有序移交。为缩短不动产登记过渡期,优先移交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数据库,各县(市)区林业局(农村工作局)要在进行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及其配套设备移交时,提前联系系统平台软件开发商,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协助系统平台移交,确保移交后,系统平台能够顺利运行。

(三)专人对接、规范管理。对于纸质档案,资料接收人员要对照《资料移交清单》与资料移交负责人一同逐宗(卷)清点、记录,所有资料清点完毕后,资料接收人员及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在《资料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清点接收过程中发现的资料不全、不真实、不合格等问题,资料接收人员应将问题逐项记录在《资料交接遗留问题登记表》中,并由相应部门的移交负责人签字确认。对资料遗留问题,相应部门应当积极补齐。资料移交和接收的经办人员不得同一人。《资料移交清单》、《资料接收遗留问题登记表》各一式两份,各国土资源局和林业局(农村工作局)各持一份。

三、资料移交部门

各县(市)林业局、区农村工作局

四、部门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纸质资料、业务数据交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各县(市)林业局、区农村工作局等资料移交部门要做好资料清查整理和《资料清理移交清单》编制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制度建设、资料接收场馆、资料管理、业务培训、资料清点和接收等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与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20168—20169月)

1. 档案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林业局(农村工作局)的资料类型和规模情况合理规划部署,加紧完善资料存放场馆,建立和完善各项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

2. 资料清查整理

林业部门对现有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做到资料完整、目录规范,在保证档案质量的基础上,做好移交准备工作。在资料清查整理过程中,先统计现有各类资料的数量和规模,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然后建立资料移交清单,做到登记资料和权属证书数目相符、内容一致,在此基础上编制详细的《资料清理清单》,明确需要移交、本部门备份和留存的资料及移交档案部门管理的资料。纸质档案要按照各自现有归档要求进行立卷、编号、装盒。资料清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要在《资料清理清单》上签字盖章。

(二)资料交接(201610月)

1010日前,各县(市)林业局、区农村工作局按现有管理方式对整理好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打包封存。同时,将签字盖章的《资料清理清单》交当地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林业部门原登记档案按年度整理。

资料接收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林业部门的《资料清理清单》建立《资料移交清单》。林业部门要按照《资料移交清单》所列明细,在20161031日前一次性完成资料移交。国土资源部门资料接收工作组要安排专人对移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接收,办理移交手续。

两部门领导要加强交接工作的组织,分管领导要亲自协调督办,确定资料交接工作负责人,做好交接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确保不动产资料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凡因资料交接不及时、不完整而发生的遗失、损毁、泄密等问题,由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附件:1. 资料清理移交清单

2. 株洲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接收遗留问题登记表

3. 纸质资料移交清单

4. 电子资料移交清单

          5. 固定资产移交清单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