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处置我市商业性煤炭探矿权的通知
时间:2014-12-10
株国土资发〔2014〕18号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煤炭管理部门: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加快处置我省商业性煤炭探矿权的函》(湘国土资函〔2014〕248号)及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管理局《关于我省商业性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和整合有关问题的函》(湘国土资函〔2014〕328号)文件要求,现将加快处置全市商业性煤炭探矿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对煤炭开发利用现阶段的产业政策,高度重视商业性煤炭探矿权清查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湘国土资函〔2014〕248号、328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落实。
二、商业性煤炭探矿权的处置按整合、转采、保留、补偿退出分别确定。作为补偿退出的商业性煤炭探矿权必须由探矿权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县、市两级签署意见后呈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地勘工作量的核定、勘查成本的核算;探矿权与采矿权整合及探矿权依法转采矿权的要在煤矿关闭整合方案中逐个予以明确;商业性煤炭探矿权保留的,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告之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必须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三、所有项目的处置方案报批须以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呈报市煤矿关闭退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全市商业性煤炭探矿权处置工作须在2014年底前必须完成。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