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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1-19

 株国土资办发〔201478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年检报备、《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1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开展湖南省2014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85号)及《关于改进矿业权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17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市2014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的质量和顺利进行,结合我市资源勘查具体情况,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年检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国土资源部年检报备和省厅213号、185号、17号三个文件通知要求为基础,结合本通知所列条款要求进行。

二、各单位年检职责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探矿权年检的管理和实施。

三、年检范围

以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年检报备系统中公布的当年探矿权底数为准。(具体范围见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年检系统。)

四、年检通知的送达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需将年检有关要求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逐一送达探矿权人进行年检送检。

五、资料审查

(一)除按《通知》中规定的资料进行逐一审查外,已完成野外验收或已编制储量报告的,还需提供野外验收意见书或储量评审备案书。

(二)对《通知》中规定的年检内容(一)~(七)项进行逐一检查,并提出明确意见。

六、年检结论签署

(一) 对《通知》中规定的年检内容(一)~(七)项进行逐一检查后,根据《通知》中有关年检不合格的8项规定,提出年检是否合格的结论意见,不得笼统作出年检合格同意呈报的意见。

(二)在年检意见中明确写明是否擅自实施坑探工程、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是否存在以采代探、非法转让、越界勘查行为,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写明处罚文书号,写明处罚事由并提供处罚受理文书和处罚结果复印件。

七、实地核查

按《通知》要求,实地核查的项目由县(市)局、分局自行确定。核查项目数量不得低于辖区内勘查项目总数的50%。市局在县(市)局、分局核查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复核项目数不低于20%

八、年检时间及资料报送

(一)年检资料统计时限为上年度的121日至本年度的1130日。

(二)探矿权人应于20141220日前将年检资料送县(市)局、分局审查并缴费。

(三)各县(市)局、分局于20141230日前对应检探矿权项目完成纸质年检、实地核查、意见签署及网上报备工作。

(四)年度检查的项目必须通过矿业权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经县(市)局、分局及市局两级网上报备。

(五)各县(市)局、分局的年检工作总结和年度检查统计表(纸质件和电子文档)于1230日前报至市局地矿科。

(六)为加强地勘单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管理,各县(市)局、分局要对年检中地勘单位的工作情况做出评判,提出奖惩建议,并将情况汇入年检工作总结。发现地勘单位有突出工作成绩、工作亮点或有不守诚信、资料弄虚作假、勘查违规等情况的,将情况呈报市局,市局按照诚信管理有关制度进行奖、惩与加、扣分。

九、其他

(一)省级探矿权价款项目、中央财补、老矿山找矿等中央财政出资项目年检由省地勘项目办具体实施,市、县两级做好配合。

(二)部发证项目在年检总结中应以单独章节逐个报告探矿权履行义务、投入、违规等情况。

(三)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做好跟踪督察。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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