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土地估价报告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4-07-18
株国土资办发〔2014〕54号
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政府第235号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进一步规范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2〕16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土地估价报告信息采集程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评估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必须在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取得电子备案号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土地评估公司对所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负有完全法律责任。未取得电子备案号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不得受理该业务申请。
二、坚持土地评估业务统一摇号委托制度,对《株洲市土地一级市场地价评估统一委托机构暂行办法》规定的出让、收储、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等六类业务必须统一摇号委托。自行委托的土地转让业务,应从已入围的土地评估公司中选取。
三、对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土地评估公司,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及时反馈。由市局核实认定后,将清退出我市统一委托评估机构库,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违规土地评估公司相关责任。
四、相关环节中所需资料“土地估价报告信息采集表”修改为带电子备案号的土地估价报告。纳入统一摇号委托的业务,土地评估公司还应提供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