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株洲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土地出让价款收取的解释》的通知
时间:2014-03-05
株国土资发〔2014〕3号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房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株洲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条有关土地出让价款收取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3日
(联系人:李宏远,联系电话:28689203、13975363088)
关于《株洲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土地
出让价款收取的解释
为贯彻落实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法规,规范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2012年12月6日,我市出台了《株洲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株房联〔201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中第十条有关土地出让价款收取解释如下:
一、《办法》第十条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的,按楼面地价的3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确定为楼面地价标准)。”
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出让价款以建筑面积和楼面地价为计算标准,因楼面地价实际测算需经过地价评估,容积率核实等一系列程序,需要时间长,程序复杂,而经济适用住房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也很难确定,因此,明确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确定为楼面地价标准。楼面地价将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更新而自动更新。
三、土地出让价款具体计算公式:
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楼面地价(基准地价)×35%×建筑面积
以某经济适用住房为例,若房屋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房屋所在区域土地级别为住宅四级,基准地价(株洲市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见附表)为每平方米848元,则应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为:
848元/㎡×35%×80㎡=23744元
四、本解释自公布之后30日起施行。
附件:株洲市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表(2011年)
附件:
株洲市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表(2011年)
| 级别 | 土地权利 | 使用年限 | 容积率 | 开发程度 | 基准地价(平方米) |
| 一级地 | 出让土使用权 | 70 | 3.5 | 五通一平 | 2196 |
| 二级地 | 出让土使用权 | 70 | 3.0 | 五通一平 | 1614 |
| 三级地 | 出让土使用权 | 70 | 2.5 | 五通一平 | 1212 |
| 四级地 | 出让土使用权 | 70 | 2.0 | 五通一平 | 848 |
| 五级地 | 出让土使用权 | 70 | 1.5 | 五通一平 | 620 |
| 六级地 | 出让土使用权 | 70 | 1.0 | 五通一平 | 4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