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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3-07-29

 

株政办发 〔2013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124印发的《株洲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株政办函〔200824号)同时废止。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28       

 

株洲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体系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2应急处置

4.3信息共享与处理

   4.4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应急基础保障

  5.2通信与信息传递

   5.3应急技术保障

  6.监督管理

   6.1宣传、培训与演练

  6.2责任追究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能力,确保抗灾救灾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

  1.4工作原则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等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设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和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旅游局、市公路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电业局、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中国移动株洲分公司、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株洲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质灾害应急办)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设在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由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任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主任。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中型(III级)以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结束Ⅰ级、Ⅱ、III级应急响应,研究、解决和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

  2.2.2市地质灾害应急办

  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及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收集、综合分析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和险情、灾情等信息,及时提出防灾和救灾建议;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

  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业务指导;承担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总值班任务;负责全市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2.2.4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政府应急办 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方针的拟定,组织、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督导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发改委 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通信营运企业尽快恢复遭受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师生的应对突发事件安全知识教育;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经信委 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生产灾区必需用品。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挥公安民警、消防官兵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疏散;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维护社会治安,制止、查处恶意夸大传播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 负责协助灾区有关单位做好避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协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及时提供地质灾情、险情变化情况和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灾区城市供水、供气的安全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全市交通系统各单位积极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督促全市公路、水运等行业管理部门对灾后损毁公路、桥梁、港口、码头等进行抢修、维护和管理,督促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市水务局 负责雨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市畜牧水产局 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市旅游局 督促旅游企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事件应对法》,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与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突发性灾害的应急预案;督促旅游景区(点)在主管单位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旅游景区(点)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路局 在损毁公路或桥梁两端设立明显标志,及时组织抢修,一时难以修复的,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组织下,与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共同抢修,必要时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地震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信息资料(区域地震构造图、断裂活动分布图);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报。

  市电业局 负责采取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遭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中国移动株洲分公司、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 负责指挥部交办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工作。

  株洲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 负责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2.3专家组

  由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气象、勘察、设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3.2预警预防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到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ldquo;防灾明白卡&rdquo;发放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长(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ldquo;明白卡&rdquo;发放到村民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ldquo;防灾明白卡&rdquo;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5)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情况紧急的可同时越级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接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灾害速报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性地质灾害分五级预警。一级:可能性很小;二级:可能性较小;三级:可能性较大;四级:可能性大;五级:可能性很大。预警信息由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和市气象台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只有等级在三级以上时才向社会公众发布。即一级和二级为关注级,不向公众发布;三级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四级为预警级,用橙色表示;五级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

   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ldquo;以上&rdquo;含本数。

  4.2应急处置

   4.2.1信息报告和通报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分级标准,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灾情、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市地质灾害应急办、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要及时汇总上报地质灾害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指挥部领导关于处置地质灾害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相关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2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4.2.3应急响应行动

   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县市区、市本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3信息共享与处理

   4.3.1信息采集和传输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以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的互联网网站(页)为系统支持平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采用全天候全站仪监测设备、便携式手提电脑等现代化设备,通过无线专业通信网络传输信息。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置电话同步录音、传真机、互联网终端设备,利用公用通信网络建立通信联络。

  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以灾害发生现场为基本范围。采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区域或险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危险性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

  采集方式以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的调查监测组现场调查为主;根据灾害发生地现场实际情况,以固定电话、电传、电子邮件为主要传输渠道;当有线通信中断或无移动通信信号时,应以远程无线专业网络或对讲设备为主要传输渠道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传输灾情信息。

   4.3.2信息处置

  市地质灾害应急办接收信息后,应立即会同地质灾害专家组进行信息分析,得出分析结论,同时将灾情险情信息在相关公共平台发布。

    4.4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应急保障

    5.1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市军分区、武警支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拨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3技术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建设,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提高应急防治能力和水平。

    6.监督管理

    6.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单位和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群众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2责任追究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者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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