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3-07-17
株国土资办发〔2013〕87号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相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附件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
大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国土资源局部门职责,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细致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打击超深越界采矿行为,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矿产资源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并达到预期目标,市局决定成立以何安国为组长,钟福林、熊永生、巫智敏为副组长,各县市区局和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管科,颜志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三、大检查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大检查重点
为提高大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定下列检查重点:采矿许可证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矿山企业,资源枯竭且扩界无望、被列入整合关闭的矿山企业,历史上发生超深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打非治违”重点督导点——攸县峦山镇非法开采非煤矿山、攸县莲塘坳乡非法开采非煤矿山、茶陵县高陇镇非法开采煤矿、醴陵市王坊镇非法开采煤矿、醴陵市白兔潭镇非法违法开采煤矿、醴陵市官庄乡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山等驻点;攸县大庆庙铁矿区大裂缝、莲塘坳山田铁矿区塌陷、株洲县堂市煤矿塌陷、茶陵县湘东钨矿滑坡区等安全隐患点,天元区非法开山采矿,各县市区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大检查重点。
(二)主要内容
1. 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
(1)严厉打击非法勘探开采行为。对无证勘查开采的,坚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厉打击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勘查开采行为。对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责令其停止勘查开采,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限期整改,否则依法予以取缔。
(3)严厉打击证照不齐全矿山勘查开采行为。煤矿勘查开采“五证一照”、非煤矿山“三证一照”不齐全的,不得从事生产。对擅自生产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关闭。
(4)严厉打击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许可矿种不相符合等非法行为。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许可矿种不相符合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采矿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5)严厉打击开采各类保安矿柱行为。对开采各类保护矿柱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限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安全。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2. 严格查处违规勘查开采行为
(6)严格查处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对超深越界开采的,责令停产整顿,退回本矿区范围,密封越界井巷工程,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停产整顿或退回后再次超深越界开采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7)严格查处一证多井、多井口生产行为。对未按照国土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违规进行一证多井、多井口出矿的,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或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对挂靠井,按无证矿一律予以关闭。
(8)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对转让方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照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9)严格查处影响安全生产的勘查开采行为。对因采矿产出的废石、废渣、尾砂等固体废弃物乱堆乱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矿山,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或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依法关闭铁路及省道以上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和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开采的矿山。
3. 严密组织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
(10)落实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责任,做到一个隐患点、一名领导负责、一名干部包点、一名群测群防员值守。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有效落实。
(11)扎实开展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应急准备工作。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记录完整规范,逐个隐患点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逐人逐户发放防灾责任卡或防灾明白卡。中型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汛期开展一次以上应急演练。加强汛期检测预警预报和紧急避让措施的落实,着力解决地质灾害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12)矿山环境保护有效落实。各地矿山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应与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矿山企业应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主动治理因采矿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和矿山环境问题,并按《湖南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投入相应资金,积极开展矿山土地复垦复绿等相关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全面部署、广泛动员阶段(6月中下旬)。各县市区局要成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和其他班子成员要靠前指挥,深入一线检查指导。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大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和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暗访督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交办、有验收,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汇总材料定期报送市局和同级安委会办公室。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发动,将近期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批示精神、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传达到乡镇、村组和工矿企业,真正调动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二)全面排查、集中治理阶段(7、8月份)。按照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统一部署,全面排查和集中治理工作分行业、分层次进行,即所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督查,各级政府进行综合督查。各地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在本级政府同意安排部署下,广泛发动有关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复查验收,市局8月下旬进行抽查验收。
(三)总结完善、巩固提高阶段(9月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研究巩固完善的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局、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安排,将工作任务和责任明确到具体人,把工作标准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督促各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做到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充分利用传媒,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工形势和任务,营造安全生产人人参与、人人尽责良好氛围。定期通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利用典型案例素材开展好警示教育,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各县市区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方案工作重点内容,全面深入细致排查和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重点查处超深越界开采、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取缔关闭一批非法违法矿山企业,集中抓捕审判一批涉嫌犯罪的非法开采者,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应急处置工作,防止群死群伤事件发生。
(三)把握工作方法、搞好工作统筹。在全面检查督查基础上,采取巡查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大检查,尤其要突出开展暗访暗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交办、限期整改、跟踪督办、一盯到底。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原则,每次督查检查情况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定。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卫片执法检查、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等其它相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格落实中央关于作风建设八项规定和省委九条规定,转变工作作风和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对检查不认真,隐患治理不彻底的,通报批评,严格问责。要视隐患为事故,因工作不力导致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要严格事前问责。导致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综合治理,务求实效。进一步梳理总结打非治违工作、进一步巩固深化整顿和规范矿业权秩序工作、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和地质灾害隐患大巡查工作情况,深入巩固工作成果,着力解决矛盾问题,确保大检查和其它各项工作具有针对性和连续性。积极探索管根本、管长远的工作机制,推动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
各县市区局、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大检查信息综合报送工作,每个周五的上午9时前向市局报送大检查进展情况,
联系人:文振、彭家进,联系电话:28685012 28685082
传真:28685100
附表: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表
附表
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表
单位 | 组织开展督查情况 | 实施处罚情况 | 隐患治理情况 | 责任追究情况 | ||||||||||
组织督查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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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止违法行为 |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 |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职业资格 | 管不非法违法企业 | 处罚罚款 | 排查重大隐患 | 已整改 | 抓捕犯罪嫌疑人 | 问责领导干部 | ||
其中:暗访、突击督查组 | 交叉检查组 | 参加检查人员 | 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和场所 | |||||||||||
(个) | (个) | (个) | (人次) | (家) | (起) | (家) | (个) | (家) | (万元) | (处) | (处) | (人) | (人)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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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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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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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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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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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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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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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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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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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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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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