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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局:醴陵市被授予全国首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

  时间:2023-04-26


4月21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召开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推进会和开发利用工作座谈会。会议宣读了《关于认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的通知》、《关于公布"十大高效用地园区""百家节约用地企业""百家节地高效案例"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并为湖南省19个全国首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十大高效用地园区和百家节约用地企业授牌。醴陵市被授予全国首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

近年来,醴陵市高度重视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乡村创新,初步形成了"四要"节地模式:加快旧城改造,向存量"要"土地;开展土地整治,向农村"要"土地;推行集中安置,向拆迁户"要"土地;推动提质增效,向低效企业"要"土地。通过"腾笼换鸟"、"立体开发利用"、"复合利用"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向上、向下要空间,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土地资源效益最大化。

接下来,醴陵市将按照示范县(市)创建工作要求,持续巩固创建成果,在充分利用政策的基础上,围绕醴陵经济发展大局,积极探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加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宣传力度,加快盘活存量、闲置、低效建设用地,不断提高醴陵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醴陵模式",积极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何静思、罗觅谧/文)


拓展阅读:

入选示范县(市)在示范周期内享受下列支持政策:一是优先选取示范县(市)作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技术、政策、机制的创新试点;二是优先支持示范县(市)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三是支持示范县(市)优先盘活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认定,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对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并落实征地协议,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等条件下,依法依规落实处理(处罚)措施,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和土地供应手续;四是支持示范县(市)申报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程项目,鼓励示范县(市)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按照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乡(镇)纳入试点范围,依法依规按要求规范实施;五是组织部属相关单位对示范县(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用海用岛服务及监管等工作开展专项指导,协助地方做好各项工作;六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生态修复治理等资金分配、用地指标安排、重大项目落地等方面,对示范县(市)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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