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局:做好山林权属纠纷合法调处,助推重点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时间:2023-04-26
茶常高速途径我县多个乡镇,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矛盾重重,我局利用各阶段调查成果,活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针对一般性矛盾现场解决,个别尖锐复杂的权属争议启动立案程序进行调处。

枣市镇枣园村七、八组与十五组就山场、水田权属争议一案,经枣市镇人民政府、我局多次调解权属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导致茶常高速工程一年多时间无法动工。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一是传统习惯性思维观念与现行法律法规立法宗旨发生激烈碰撞。十五组群众认为1953年土改时山场水田是他们组的土地,所有权应归十五组所有。而七、八组认为争议山场为我们两个组长期经营管理,所有权不属于十五组;二是枣园村数次确权登记的特殊性,2010年林权制度改革未颁证,1982年山林定权发证到村,1964年"四固定"全县无档案,只有1953年土改证保留至今。但我国土地由土改时期的私有制过渡到土地公有制,由互助组过渡到高级社及人民公社,土地权属发生适当调整;三是由于历史悠久知情人员基本去世,不知情人员在利益面前不讲真话,从而导致权属争议案件复杂化,矛盾进一步升级。

为此我局调查确权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受理,报领导审核并予以立案调查处理。首先收集双方权属资料,现场踏山指界,圈定范围线,召开调解和答辩座谈会,对涉案双方进行调解,讲解现行法律法规,现矛盾已基本缓和。而后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三十条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现已依法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
撰稿人:陈水光、张秋俫
初审:陈韬
审核: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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