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分局:芦淞区出台 《违法用地警示约谈暂行办法》
时间:2013-03-13
为依法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严格耕地保护,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有效发挥土地执法监察职能,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今年3月12日,芦淞区出台了《违法用地警示约谈暂行办法》。
针对芦淞区当前个别村组干部纵容、参与、默许违法用地,甚至擅自以集体土地流转名义,将本村本组集体土地以租代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法转让,个别乡级干部对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及时,打击手段不力,个别企业法人违法的现状,芦淞国土分局经请示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制定了此《办法》。
该《办法》在三个方面为突破口创新土地管理模式,一是明确问责人员。明确有关用地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员;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有关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支“两委”相关责任人及村民小组组长为警示约谈对象,对管辖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负责。二是明确问责依据。该《办法》规定未及时制止、未组织巡查村民违规建房、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媒体披露曝光、整改不到位等七项可被警示约谈的行为,明确以土地变更调查、动态巡查、群众举报、挂牌督办等五项为警示约谈依据,将卫星遥感成像先进技术运用于日常的土地监管;三是明确问责机制。该《办法》明确警示约谈的启动程序及责任落实,将警示约谈与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年终考核和评优评先相结合,如:凡一年内受到警世约谈的责任人所在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在当年度拆违控违、国土资源管理单项考核中扣除年度的一半分;受到两次警世约谈的,在当年度拆违控违、国土资源管理单项中扣除全部考核分;国土资源管理单项考核排名末位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不能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评先、评优;责任人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警示约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芦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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