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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日报】旧房面临征拆,原房主要求分配补偿款

  时间:2016-07-25

本来瞧不上眼的旧房子,低价贱卖后竟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眼看着新房主可以领取不菲的补偿款,原房主坐不住了,也想分一杯羹。

近年来,株洲市法院系统审理了不少涉征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部分买卖双方因履行房屋买卖程序不规范引发矛盾,这不仅有损当事人权益,也可能影响一些棚改、征拆项目的顺利推进。

未签购房协议,交易次日就反悔法院调解十年纠纷,征拆款二人平分

2006年,刘某与吴某口头协商约定,以1.6万元的价格,从吴某手中购进一套房屋。可在刘某交付款项、吴某交付房产证及土地证后的第二天,吴某就反悔了。

吴某要求刘某搬出房屋,刘某不同意,此事陷入僵局。此后,刘某一直居住在此房中,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刘某所住房屋被划入了石峰区棚改项目范围,可获得房屋各项补偿费用约38万元。因房产证上登记房主为吴某,为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刘某将吴某诉至石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

吴某称,二人未达成任何书面协议,自己早就明确表示不同意转卖房屋,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是无效的。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有一定的道理,遂将办案重点放在了调解上。近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征收补偿款由二人平分。

12年后,补签一份买卖协议购房者胜诉,获得全部补偿款

阿强与阿美的经历与上述相比,多了一份补签的房屋买卖协议,这让购房者阿强最终获得了全部征拆款。

1994年,阿强从阿美处购买了一套位于荷塘区南岳岭社区的房屋,当时购入价为1.5万元。

由于双方沾亲带故,两人交易完成后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去年,上述房屋被纳入南岳岭片区征拆范围。阿美认为,此处房产仍在自己名下,应该获得部分征拆款,遂找到阿强协商。

阿强同意给予阿美部分补偿,但要求阿美补签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阿美依约定补签了协议。

谁知,后来二人因征拆款分配问题未谈拢,闹到法院。此案经荷塘区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被认定虽是补签,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阿强可获得房屋的全部征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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