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资规局出台临时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
时间:2023-10-10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10月7日,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临时建设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临时建设的范围界定、批准条件、用途管制要求、建设规模、使用期限及批后监管等方面作了规定。
在简化审批程序、提升办理效率方面,《规定》明确,临时建设原则上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针对非永久性的其他临时设施,不需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需出具审查意见。
同时,为推进国办文件关于支持“在建设用地上搭建临时简易建筑,拓展消费新场景”等精神落地落实,《规定》提出,对已供已建(含在建)、已供未建、储备土地、临时用地等4类土地分别明确了用途管制要求及相关建设要求。
关于租赁土地上新建临时建设,《规定》提出,应由土地权属人(资源控规单位)或者土地权属人(资源控规单位)与土地承租人共同向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土地权属人(资源控规单位)与土地承租人应当签订临时建设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租期应当与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保持一致,租期一般为2年,不得超过4年,且不得转租。
在临时建设批后监管方面,《规定》明确,将建设单位按审批的要求进行建设、按审批的用途进行使用、到期进行拆除并恢复土地现状等内容纳入批后监管范围。同时,在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下发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通知书,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或自行组织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则下达自行拆除通知书,由使用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根据《规定》,针对临时建设在使用过程中涉及违法建设,拒不按要求改正或临时建设逾期经告知仍未自行拆除的,将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和〈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办法〉的通知》,由相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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