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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编制规划 引领城乡可持续发展

  时间:2017-10-1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解读之二

从5月1日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科学规范编制规划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施办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凸显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一)地方政府编规划

规划编制的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新的《实施办法》中首先明确了这一点。

在规划编制体系中,总体规划是顶层设计。《实施办法》规定:设区的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而株洲作为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在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还要报国务院审批。

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还要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单元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等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应自批准之日起二个月内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促进和规范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是此次新修订《实施办法》的亮点之一。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编制过程中,《实施办法》保障公众可以全过程参与,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要求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城乡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二)项目建设看“控规”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确保城镇建设依法管理和具体建设项目按规划落地的法定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只有在所依据的规划修改后确需修改的;因国家或者省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确需修改的;经评估论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确需修改的这三种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修改。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必须包括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强制性指标。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除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三)城市设计提品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城市设计的法律地位,但在《实施办法》中,却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设计的内容,明确城市设计导则。

为何要突出城市设计的地位?近年来国内冒出各种奇形怪状的建筑,城市建设“千城一面”,就是因为城市设计的缺位——“控规”并不对建筑形态作出明确规定。城市设计的作用就在于把建筑的空间形态与城市的空间形态结合起来,打通各个项目与城市整体空间的“任督二脉”。

据规划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将进一步开展城市总体空间布局、重点片区和重点地段、重要建筑三个层次城市设计的创新研究,把对城市整体形象的把握,落实到建筑形态和空间形态上,加快形成疏密有致、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城市风貌。

(四)地下空间要统筹

电影中国外的地下管道,可以开着大卡车进去,各种管线布局井井有条,维护也很方便,不用开挖道路。尤其是强降雨的时候,国内很多城市内涝严重,使人产生强烈对比的印象。

《实施办法》提出城市规划、县城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注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对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综合交通、公共服务、防洪排涝、市政管线、文物保护等设施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和县城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的开发战略、规划目标、重点地区建设范围、平面布局等内容。

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则成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重要手段。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

(五)村镇规划有强化

城市以外的区域,则由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来作为规划管理依据。镇规划,分为镇域村镇布局规划、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集镇规划。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

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镇区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可以以建制村为单元制定或者多个村庄联合制定。村庄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村民在村庄规划编制中的主体地位在《实施办法》中得到强化。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的意见。村庄规划成果完成后,必须要进行公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由相关部门审批。

有了科学实用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就可依法管理村镇建设。

(株洲日报/株洲新闻网记者 刘小波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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