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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解读之一

  时间:2017-10-11

 

市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就贯彻落实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答记者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解读之一

修订后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12月4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通过,2016年5月1日其开始施行。我市将如何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试行将对我市的规划建设发展发挥哪些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带着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记着采访了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边宁。

问:5月1日开始施行的《实施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出台的第二版《实施办法》。请问为什么要对《实施办法》进行此次重新修订?

答:当前,城乡规划工作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和要求。省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省实际,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上位法没有体现或者有所体现但不好操作的内容,在《实施办法》中进行了细化、深化、实化。

一是满足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2015年,在时隔37年之后,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再次召开。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强化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战略引领和钢性控制作用,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二是满足加快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通过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三是满足新常态下更好地引导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过程中,规划工作也必须以改革创新的思维,通过优化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

问: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作的战略部署,是《实施办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内容。请您给我们解读一下《实施办法》中相关具体规定。

答:《实施办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加强城市工作的战略部署加以落实。

宏观层面主要是增强规划的引导能力。《实施办法》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城市、县城的近期建设规划,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从而调控城市发展需求,协调好各项建设的时序安排,合理安排重要基础设施、大型公共设施等重要设施,加强土地供应与储存的主动性和引导性,是城市建设走上规划引导项目建设的轨道。

微观层面主要是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一方面加强专项规划编制。明确“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通过预先制定专项规划,推动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另一方面强化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规定“城市规划、县城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对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综合交通、公共服务、防洪排涝、市政管线、文物保护等设施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城市、县城应当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通过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的建设和利用,解决城市“看海”、道路开膛破肚等城市病。

问:在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实施办法》又有哪些新办法、新规定?

答:为了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实施办法》一手抓完善村镇规划体系,一手抓增强村镇规划管理力量,通过两手抓,综合推进村镇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快建设层次合理、宜居适度的城镇群。

完善村镇规划体系方面,一是突出县城规划的地位,明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以下称县城规划)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二是提升镇区和集镇规划规划质量,规定“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镇区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是对村庄规划提出总体要求,规定“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可以以建制村为单元制定或者多个村庄联合制定。”不照搬城市规划模式,务必科学适用,做到看得懂、用得上、落得地。

加强村镇规划管理方面,明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报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批,合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增强了镇、乡政府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和责任。

问:在新常态下,《实施办法》又是怎样通过规划手段引导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

答:今年是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攻坚年”、“企业服务年”,规划部门将通过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促进项目建设,推动企业发展。

一方面,改革规划审批方式,实行规划审查关口前移。《实施办法》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土地出让前就科学、详细、明确的确定规划条件,变事后审批为事前服务,避免项目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因不符合规划要求而反复修改建设方案,从而大幅度缩短项目规划审批时间。

另一方面,突出抓好产业园区建设服务工作。园区是企业发展的主要平台。我局在年初一次性出具河东三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可出让工业用地规划条件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编制完善产业园区规划,有理推动工业园区建设发展。

问:规划条件是贯穿规划管理全过程的基本要求和核心要素,《实施办法》有何详细规定?

答:您对规划条件的理解和认识非常准确、到位。可以说,抓好了规划条件的制定和落实,就是抓住了保障规划得到严格实施的关键。《实施办法》对规划条件的具体内容、有效期限和修改程序都做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具体内容方面,“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去顶,并具有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周边建设和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及具体建设时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该地块的城市设计相关要求等内容。”

有效期限方面,“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应当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修改程序方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共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除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如何严格落实《实施办法》?

答:严格落实《实施办法》需要做好两件事。一件是公开透明,一件是严格监督。

公开透明,就是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大招阳光规划。“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批准后,都依法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

严格监督,就是严格落实《实施办法》关于规划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规划包人大审议或备案,向人大专项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察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省人民政府也将建立城乡规划督查制度,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规划工作是一项公共政策,工作对象是服务公众,根本任务是保障公益,而规划的落实也需要充分发挥公众的主体作用。我相信,只要大家一起支持、帮助和监督规划工作,《实施办法》就一定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从而指导和促进我市规划建设成为一座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株洲日报/株洲新闻网 记者 刘小波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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