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努力建设美丽株洲
时间:2017-10-11
株洲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谭可敏
5月1日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实施办法》从总则和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部署,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实施办法》的施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在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空间资源配置、推进城乡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
要学习宣传抓落实。《实施办法》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要尽快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城乡规划的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基本程序,鼓励企业和公众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真正实现城乡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要齐心协力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把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等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支持和保障城乡规划科学编制、严格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交通、绿化、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并按照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是镇、乡人民政府要依法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严格依照规划和授权进行行政许可,查处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违法建设行为。
要严格程序抓落实。严格依照《实施办法》确定的程序规定进行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未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作为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未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各类规划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查审批程序,即便是数量众多、简洁实用的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也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确保规划成果科学适用、规划实施严格规范。
要突出重点抓落实。紧密结合我市建设发展实际,有重点有步骤地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体系,不断完善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更具操作性的法定规划管理依据;坚持问题导向,加快编制和完善专项规划,大力构建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有预见性地破解交通拥堵等城市病。要进一步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按照《实施办法》要求提升镇区规划、集镇规划的深度和质量,在规划完善的基础上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打造一批宜居宜业的新型城镇化示范镇、特色镇,吸引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享受城镇公共服务。以重点带全面,逐步构建中心城市、县城、集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新型城镇体系,切实提升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
要严格监督抓落实。通过人大监督、公众参与、执法监察,多管齐下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将有关规划制定情况报人大审议或备案,定期向人大报告规划实施情况。要按照“阳光规划”的要求,完善城乡规划的批前公示(听证)、批后公告等制度,把城乡规划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不断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构建城乡一体、制约有效的城乡规划监管体系。
落实《实施办法》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和支持下,只要我们坚守法律底线,坚持规划红线,团结一心,共同努力,就一定能把株洲建设成为宜人、宜居、宜业的美丽家园。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