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 出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5-11-27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5月31日,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挂牌公告,出让位于某区的一块城镇住宅兼容商服用地。在挂牌时发布的出让公告及出让须知中明确注明因抢险工程等原因,宗地上已完成基础部分施工,已达±0,属地区政府承诺将已完成施工的基础设施部分自成交之日起15日内无偿无条件移交给竞得人。竞买意向单位在竞买过程中应对本宗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完全知晓土地现状情况,对按现状交地无异议。2019年12月30日,H公司竞得该地块,并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0年1月6日,H公司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交地确认书,确认地块已交付,H公司对于地块现状无异议。2020年10月,H公司以该地块基础工程建设未达到公示所示“±0”的标准,未按约定向其完成交地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其他损失。
二、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地块出让前自然资源部门已在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公示材料中明确载明地块现状,并要求竞买人应在竞买前进行实地踏勘,完全知晓土地现状,对于土地按现状交地无异议。在竞买成交后,H公司又前述了成交确认书,在竞买过程中及地块交付时均为提出任何异议,表明H公司对出让标的物现状是予以接受的。因此判决驳回了H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点评
本案的判决意义,有助于维护土地出让市场的交易安全和诚信基础,警示市场主体在参与竞买前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依法承担自身商业判断的后果。而通过此案,也提示了行政机关在处置类似带有特殊现状的资产时,严谨、规范的程序是规避履职风险的根本保障。在出让过程中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从源头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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