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以案释法

周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时间:2024-12-31


一、案件情况

2023年11月23日,原告周某向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某县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的10项政府信息。被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原告申请公开的6项政府信息予以了书面答复,其余4项政府信息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了口头答复。原告认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完全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对原告重新答复。

二、处理结果

2024年6月26日,某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无法举证证实电话答复的具体内容,且被告通过电话形式口头答复不符合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要求的邮寄纸质材料的载体形式,故判决撤销被告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三、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要求的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途径予以答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