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以案释法

陈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时间:2024-06-30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购买了位于某街道两道路交叉口西南角聚龙九号的某一商品房。原告认为聚龙九号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未依据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地面停车位,于2023年4月21日向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某县聚龙九号小区不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地面停车位的行为,原告称被告收件后未予查处,故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依法查处聚龙九号项目违反规划将地面停车位私自改建成绿地的行为,督促开发商按规划图纸建设地面停车位。

二、处理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原告作为业主个体对其诉称的反映开发商未按规划建设行为所涉及的停车位具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使其与前述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意义上利害关系的权利,亦不能充分证明原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从而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但不具有区别于小区一般业主公益以外的独特权益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