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大岭背组诉某区自然资源局森林或林木所有权登记案
时间:2024-09-30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日,某村大岭背组以某区自然资源局为被告,某村杉坡组、陈某为第三人,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某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30日登记的所有权权利人为某村杉坡组、使用权人为陈某的林权证。
二、处理结果
2023年12月22日,某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提交的林权证的办理材料中缺少林权证书或者处理协议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同时被告也未提交《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中所载明的主要权利依据《承包合同(承包30年)2009-2059》,原某县人民政府在缺少争议林地相关权利权属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为第三人颁发案涉林权证书,属于证据不足,发证错误,故判决撤销原某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本案第三人某村杉坡组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24年1月4日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三、点评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五条规定,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湘林政[2003]10号)第六条第三款“申请条件”第二项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林业“三定”核发的林权证书;山林权属双方签订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处理协议;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争议的裁定或者判决;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查相关法定资料,确保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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