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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页岩砖厂诉某区自然资源局不履行矿产资源行政许可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时间:2024-03-31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砖厂成立于2014年4月3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吴某,经营范围页岩砖零售。2013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年限2.5年。2015年7月,原告对原砖厂进行新建并立项备案,被告为其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6日。原告于2017年3月向被告提交了书面延期采矿申请报告,但被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以公共利益和环保需求为由,未向原告颁发延期采矿许可证。故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不予许可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给予国家赔偿。

二、处理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告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至2016年7月16日届满,其于2017年3月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被告未向其颁发续期采矿许可证,如原告对被告不履行办理延期采矿许可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应当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原告直至2023年6月19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后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三、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有权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环境保护的需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相关企业予以关停和不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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