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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

  时间:2023-12-20


基本案情:原告高某分别于2006年9月7日与第三人Z市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约定由高某承包经营该村民委员会此前成立的A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承包期为10年。协议同时约定高某根据生产的需要新增加页岩制砖的设备和设施全部归高某所有。此后承包期间,原告高某投入资金进行了新增设备改造与新增设施建设,并在砖厂内建造了第五栋、第六栋房屋。后原告与第三人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并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高某2007年1月份至2015年4月份承包合花砖厂以来,先后向砖厂投入了金额为1323353元的新增设备改造与金额为463700元的新增设施建设及建造了位于砖厂内的第五栋、第六栋房屋。上述新增设备、设施及新建造的位于砖厂内的第五栋、第六栋房屋其投资人系被告高某,根据原、被告双方协议的约定,被告高某承包协议到期后上述新增设备、设施及新建造的位于砖厂内的第五栋、第六栋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高某所有。”2019年10月29日Z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将批准文号、批准用途、批准时间、征地位置等内容进行了告知。诉争的建材公司位于案涉项目征收范围内。原Z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将被征收土地单位及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告知。2019年12月13日A市人民政府就案涉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批复。同日,原A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案涉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相关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部门对案涉项目开展调查和补偿实施工作。2019年12月26日征收部门对建材公司计算了补偿款项,并取得了该公司确认。此后,原告高某不服,于2022年1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Z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高某补偿安置问题作出处理。

【焦点问题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当事人承包租赁乡镇企业,在承包合同中明确了承包期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归承租人所有且该所有权经过生效民事裁判文书进行确认,但该新建建筑物未进行登记。在承包租赁到期后,征收部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时,该承租人是否属于征拆补偿的对象。

【办案体会】集体土地征拆中往往涉及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数量众多,情况十分复杂。除作为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外,其中还可能有土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青苗所有权人、承租人等多种利害关系人。作为集体土地的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在征收工作中扎实的履行现状调查、公告公示、补偿登记等各环节的工作,对于征收过程中收到的当事人补偿申请材料也应当进行及时必要的调查,对于是否属于征地拆迁的补偿对象作出相应的判断,并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以避免征收工作中行政不作为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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