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以案释法

钟某诉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补偿一案

  时间:2022-09-14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株洲市人民政府实施一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钟某父亲承包经营的厂房在征收范围内。钟某认为其一家五口在某社区生活了20多年,并在2006年就将户籍迁入该社区,同时承包约有两亩土地,承包地虽然没有发放权证及没有被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但钟某一家五口已相当于该社区的经济组织成员,在该征收范围内是具有安置补偿资格的。现钟某一家五口未得到安置补偿,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2号)第十六条规定:“被拆迁人住房安置资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及乡(镇)、办事处、村或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审定,并予以公示。住房安置人员按以下原则认定:(一)住房安置人员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实际居住,户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1、独生子女;2、新婚夫妇持准生证的;3、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独生子女除外);4、配偶一方户籍在外地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住房安置人员:1、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或缴纳城市增容费取得非农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2、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户籍仍在就读学校以及劳动教养和在监狱服刑的人员;3、计划内生育未落常住户籍的小孩;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住房安置人员:1、没有承包地、

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户;2、通过继承、赠送等形式取得被拆迁房屋权属,但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3、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进行安置的;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本案中,根据钟某户的户籍资料显示,该户人员不属于涉案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人员范围。故,法院驳回钟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点评

农村土地征收人口安置补偿权益问题,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户籍和基本生活保障两方面的因素。土地是农民集体成员的基本生存保障。所以某个自然人能否成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关键取决于他是否依赖集体土地为其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生产和生活。钟某系因其父亲早年承包集体企业才将户籍迁入该社区,仅仅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但没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状态,也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故不应认中自具有集体成员资格。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