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诉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一案
时间:2022-06-22
(一)基本案情
柴某于2022年3月2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一份《房产证更正登记申请》,要求更正申请人房产证中错误的“经济适用房”的字样的登记信息,将“经济适用房”字样予以撤销删除,并提交了身份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判决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当日向柴某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以柴某提出的更正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更正申请。柴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二)处理结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本案中,柴某在提出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申请时向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身份资料、房屋所有权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行终 49 号行政判决书及该案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该案系会议纪要案,该行政判决和调查询问笔录不能证明涉案房产证“经济适用房”字样登记错误。因对房屋性质的认定系市住建部门的职责,若需将该房屋的性质由经济适用房性质变更或更正为其他,需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柴某提出的涉案更正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涉案《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驳回钟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点评
不予受理的事由“需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属于“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而被告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将不予受理的事由表述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存在一定的瑕疵,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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