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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补偿一案

  时间:2022-03-23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4日,胡某申请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某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协议或征地协议以及胡某领取的土地补偿款相关资料,2022年3月7日,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将胡某申请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及项目的四份补偿表予以公开,并告知胡某,其申请的征收补偿协议或征地协议不存在,其申请的土地补偿款相关资料不属于资规局负责公开的内容,未在资规局存档,因此不能提供。胡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二)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六条第(二)、(四)、(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胡某于2022年2月14日向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涉案政府信息。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株资规公开告知〔2022〕0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于第一项申请公开内容,因经检索后没有查找到,告知胡某不存在,不能提供;对于第二项申请公开内容,向胡某提供了相关《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对于第三项申请公开内容,因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内容,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建议胡某向相关单位申请并告知了联系方式。因此,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株资规公开告知〔2022〕0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法院驳回原告胡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点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机关未告知救济渠道没有强制性要求,但各行政机关应当在今后的信息公开工作中加以改进,在告知书尾部应当告知救济渠道,保障公民的救济权利。同时,在信息检索过程中,应多角度切换信息查询检索词,尽最大可能覆盖申请信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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