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关于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9-29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方案》(自然资发〔2023〕29号)精神,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株洲监管分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株洲市关于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此条规定,改变了《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即已被抵押的不动产必须先解除抵押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限制。开展“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工作已成为民众关心关注的问题。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鼓励地方深入探索,以点带面,积极做好“带押过户”。
2023年5月4日,我局本着稳妥推进,以点带面,先行先试的原则,以个人存量住房为试点,开展“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截至今年7月31日,我局共计办理401笔“带押过户”业务,涉及交易资金1.84亿元,有效缩短办事时间,降低交易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不动产市场活力。
2023年12月,《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明确提出“深化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改革,加快实现“带押过户”业务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 覆盖工业、商业等各类不动产”工作要求。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提升不动产交易便捷度和安全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我局牵头起草了《株洲市关于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一共六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主要是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带押转移”相关规定,深化不动产交易登记与金融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常态化提供不动产“带押过户”服务,推动实现“带押过户”从存量住宅向存量非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拓展, 从同一银行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跨银行拓展,推动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不断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是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卖方不动产在公积金中心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未结清的贷款,买方以贷款方式购买不动产,买卖双方及双方贷款机构协商一致,卖方无需先行还贷,可以将处于抵押期间的不动产通过买卖转移给买方的情形。
三是明确“带押过户”模式以及办理流程。我市“带押过户”登记模式采用《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中推荐的第一种模式——新旧抵押权组合(三合一)模式,即合并办理旧抵押权注销、不动产转移登记、新抵押权设立登记等三笔登记业务。
四是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带押过户”过程中的职责及要求,实现不动产“带押过户”各环节无缝衔接。
五是明确工作要求。通过各自履行相应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六是明确试行时间及各县市区“带押过户”业务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