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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4-02-21


一、出台背景

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省委常委会第11次会议精神,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省信访联席会议决定2020年在全省深入开展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集中化解专项行动,化解专项行动开展至今,我市共化解109个房地产办证历史遗留项目,切实解决了40409户购房群众的办证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2021年1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解决因涉房涉地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问题,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根据文件要求,为提升我市营商环境,让更多群众、企业受益,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关于解决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化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化解的补充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

三、出台过程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出台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立即组织相关科室认真学习文件,结合我市目前办证信访的集中难点,同时参考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化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化解的补充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容,明确了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目标,在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和各相关单位沟通、商议的基础上,于2023年10月初完成《意见》初稿。2023年10月26日-10月31日,初稿向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信访局、市税务局等22家单位征求了意见,43条意见已釆纳或经沟通同意;10月26日-11月10日,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我局法律顾问团队全程参与并法律把关,市司法局出具了司法审查意见,根据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2024年1月11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信访局、税务局五部门名义,联合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意见》全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基本原则。主要明确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强化担当,简化程序、分类施策的原则,强调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二部分适用范围。主要明确了处置时间、处置范围和不适用意见的情形。第三部分处置意见。共有56条,其中“妥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有29条,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住宅项目存在开发建设主体缺失、用地手续不完善、未通过规划许可、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及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等造成的不动产登记问题,以及老旧小区、单位自管产对外处置的不动产登记问题,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处置意见。其中明确:对于购房人已缴纳相关税费,但开发建设主体欠缴税费的,可采取“证缴分离”方式,在职能部门追缴税费的同时,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证。“妥善解决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有20条,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认定、农村房屋所有权确认、“一户一宅”的确认、农村村民房屋转移、没有权属来源材料和集体土地上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处置意见。“妥善解决工业、商业、办公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有7条。明确了工业、商业、办公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未通过规划许可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预告登记等处置意见。第四部分工作要求。明确继续按照市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化解机制,压实各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强化自然资源、住建、信访、税务、财政、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的履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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