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时建设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3-10-08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有效盘活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文件明确“允许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地结构和性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文明城市规范要求和所在地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在建设用地上搭建临时简易建筑,拓展消费新场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推进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落地落实,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株洲实际,制定了《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时建设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二、起草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有二十五条。第一至五条主要对《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及临时建设的审批要求等进行了明确;第六至十一条主要针对已供已建(含在建)、已供未建、储备土地、临时用地等4类土地分别明确了用途管制要求及相关建设要求等;第十二至十八条主要对临时建设的申请人、申报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第十九至二十四条主要明确了批后监管和违法查处的责任和要求。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时建设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株资规发〔20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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