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20-2035年)》公布说明
时间:2021-12-29
一、规划编制历程
2020年5月,由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灯饰管理处委托株洲市规划设计院编制《株洲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20-2035年)》,该规划已于2020年10月19日征求市各相关部门意见,2020年11月2日通过专家评审会,2021年10月21日通过株洲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审议,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24日进行公示,2021年12月6日获得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复(株政函[2021]104号)。
二、目的与意义
上版《株洲市市区城市照明规划(2007-2020)》规划年限已到期,渌口区撤县并区,株洲市城区范围已向外扩展,均需重新启动该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纳入本轮国土空间规划,为株洲市城市照明建设管理提供依据。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号令)、《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湘建城〔2018〕75号)、《湖南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指引》(2017年12月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株洲的历史文化、景观特征、经济和资源状况、工程技术水平、居民生活习惯与心理需求,特编制本次照明专项规划。通过科学合理的照明规划,引导构建功能完善、结构合理、安全可靠、效果优良、技术先进、绿色低碳的城市照明体系,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株洲市照明光环境。
三、主要规划内容
1. 规划范围与研究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株洲市主城区范围,包括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除三门镇)、云龙示范区及渌口区城区(含原渌口城关镇及南洲镇),面积共约1046平方公里。本次规划的研究范围包括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云龙示范区、渌口区六个区全域行政范围,面积共约1916平方公里。
2.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0-2035年。其中,近期为2020-2025年,中期为2026-2030年,远期为2031-2035年。
3. 规划目标愿景
结合株洲城市文化特色和山水格局,展现 “神农福地”底蕴, 打造夜株洲“典雅画卷、制造名城、万家灯火”的特色品质之城。
4. 城市照明空间管制规划
全域总体划定优先建设区、适度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暗夜保护区四类照明分区。
优先建设区——位于株洲西站、火车站等重要门户节点区域。在保障功能照明的基础上,宜优先安排景观照明建设。
适度建设区——位于公园、公服设施等体现城市文化特色区域。在保障功能照明的基础上,根据夜景要素特点,适度建设景观照明。
限制建设区——位于除干道两厢以外的居住、工业等功能为主的城市空间及港体水系。该区域保障功能照明,严格限制景观照明。
暗夜保护区——位于长株潭生态绿心及城区周边农村地区。对人工照明严格限制,保持暗夜天空。
5. 城市总体景观照明空间布局
规划形成“一核、一轴、多廊、多点 ”总体格局。
一核:品质之城夜景核心。在芦淞大桥至天元大桥之间临江一个街区范围内,重点打造品质之城夜景核心,设置节庆模式,凸显城市形象特色。
一轴:一江两岸夜景轴。以株洲城市主轴线湘江为载体,体现山、水、江、城和谐画卷的夜景照明轴线。
多廊:主干交通照明廊道——株洲大道、荷塘大道、云龙大道等多条对外交通干道的照明廊道;历史文脉照明廊道——建设路为主轴串联清水塘、河东旧城、渌口老城等代表城市发展历程的照明廊道;公共文化照明廊道——沿河西沿神农绿轴串联市民夜间文化休闲娱乐、体育活动等体现公共文化活力的照明廊道;魅力商业照明廊道——沿新华路、庐山路、长江路等集中展现商业活力魅力的照明廊道。
多点:城市片区级核心商业区及其他重要地标及门户节点。
6. 城市道路功能照明分类与等级
按照株洲市道路等级,明确主次支+背街小巷+景观性道路五级道路的功能照明及其相应指标参数。并对此五个级别的照明在色温、亮度、照度、眩光控制、环境比、引导性等主要指标上做了限定。
7. 景观照明亮度、色温、彩色光和动态光分区规划
规划根据城市用地功能和空间结构,划分景观照明亮度、色温、彩色光与动态光分区。
亮度分区:利用灯光的明暗来塑造景观的层次。在环境照明亮度分区的基础上,根据城市不同地段的区位条件、用地功能性质、景观价值、人群活动特点等进行景观照明亮度分级控制,由亮至暗形成四级亮度分区。
色温分区:塑造温馨和谐、整体统一的城市夜间氛围。根据株洲城市景观特点以及城市文化特性,依照夜景的色温及彩光指数划分色温控制区域,由冷至暖依次形成冷色、暖白、暖黄三类色温分区。
彩色光与动态光分区:慎重使用彩色与动态光,由多彩、动态至单色、静态划分五级彩色光动态光分区。
8. 村镇照明控制规划
(1)村镇功能照明指引
道路功能照明:本次规划中镇区道路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级,村庄道路分为干路、支路、巷路三级,分别确定功能照明控制标准。
标识照明:村镇的主要出入口的标志物宜设置照明;广场等活动区应以满足功能照明为主,如台阶坡道、坡道、滨水等与行走安全相关的区域应保证照度大于10lx,公共活动场所照度大于5lx,障碍物应设置标识照明。
其他区域功能照明:商业街道、集贸市场宜根据夜间使用需求确定是否设置照明;广场或公园等宜根据开放时段确定是否设置照明;商业街道、集贸市场、广场最小水平照度为51x-101x,公园最小水平照度不得低于21x;停车场的照度应根据停车场交通量的大小,流量高时为20lx,流量中等时为10lx,流量低时为5lx。
(2)村镇景观照明指引
建/构筑物景观照明:景观照明灯具应结合建筑构件设置,尽量隐灯具,其外观、颜色宜与建构筑物协调一致;不宜对居住用地进行景观照明;建筑的管线敷设及灯具安装不应损坏其建筑结构。
文物古迹景观照明:应尽量避免在文物古迹上设置照明设备;安装方案应进行充分论证,并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根据被照物的材质,应选择无紫外线的光源,或加设滤除紫外线的设施;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符合相关要求的灯具。
乡村休闲景观照明:宜以乡村特有的自然景观、田园风貌或生活形态等为主体内容,体现夜间乡村体闲文化主题;夜间乡村体闲游览区域应设置应急照明在供电中断时能保证游人安全疏散;照明设施应隐蔽或伪装,避免破坏白天的自然景观,应减少景观照明对动物作息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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